江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貫徹落實促進就業扶持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澄政辦發[2009]51號)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臨港新城管委會,市有關辦局,各有關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做好當前經濟形勢下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9〕4號)和《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貫徹落實促進就業扶持政策的通知》(錫政發〔2009〕126號)等文件精神,應對當前形勢,促進就業增長機制,結合我市實際,現就貫徹落實促進就業扶持政策中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發揮政府投資和建設項目帶動就業的作用。政府及相關部門投資建設的項目,申請立項時,項目申請報告中應當包括項目建成后就業崗位預測內容,立項批準后,項目投資人應當在一個月內將就業崗位預測情況提供給勞動保障部門。
二、延續鼓勵下崗失業人員創業就業的稅收扶持政策。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3年內根據實際招用人數按每人每年4800元定額標準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上述稅收優惠政策在2009年底前執行未到期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三、延長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期限。對2009年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政策期滿,仍未能實現穩定就業的靈活就業人員,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期限可一次性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
四、明確就業困難家庭認定范圍。我市就業困難人員為登記失業并具有本市戶籍的下列對象:女40周歲以上、男45周歲以上的城鎮失業人員(指本市戶籍制度改革以前的失業人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特困職工家庭人員;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員;城鎮家庭零就業和農村零轉移家庭貧困戶人員;城鎮夫妻雙失業的人員;城鎮有子女讀書的單親家庭人員;駐澄部隊干部隨軍隨調家屬。
五、對公益性崗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給予用人單位崗位補貼。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400元。
六、就業困難人員被企業吸納或靈活就業可享受社保補貼。對公益性崗位和企業招用的困難人員,按照實際招用人數給予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準按照其為所招用人員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費,對單位繳費部分(在全市企業平均工資標準內)給予全額補貼,個人應繳納部分仍由個人負擔。對符合條件的就業困難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后申報就業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其繳納養老、醫療保險費金額的50%給予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高不超過3年。
上述享受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困難人員,享受政策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補貼期限可延長至退休。
七、完善就業和失業登記管理。從2009年1月1日起,對就業困難人員不再發放《再就業優惠證》,統一發放《就業失業登記證》,并注明就業困難對象類別,按規定憑證享受就業扶持政策。對2008年底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繼續憑《再就業優惠證》按規定享受有關稅收和就業扶持政策。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