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號:澄政辦[2000]26號
發文機構:江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發文時間:2000年6月9日
第一條 為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配套的人事管理體制,適應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需要,更好地為我市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服務,根據《江蘇省人才流動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江蘇省人事代理暫行辦法》[蘇政發(1999)99號文]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人事代理,是指江陰市人事局所屬人才流動服務機構-江陰市人才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人才服務中心"),接受用人單位或者人才個人的委托,依法代理有關人事業務。
第三條 人事代理服務應做到"規范、周到、優質、高效",并根據人事制度改革進程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不斷完善和拓展服務內容。
第四條 江陰市人事局是本市行政區域內人事代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人事代理工作的管理、監督和檢查。
第五條 人才服務中心負責承辦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人事代理業務,其它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批準不得從事人事代理的業務。
第六條 人才服務中心與人事代理對象不發生行政隸屬關系,僅為其代理有關人事業務。
人事代理對象:
(一)外商投資企業、鄉鎮企業、街道企業、民營科技企業、私營企業、外國企業駐本市代表機構、外省市在本市及駐本市辦事機構、非國有控股的股份制企業等單位中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二)律師、會計、審計、公證等社會中介機構和社會團體中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國家機關試用期內的工作人員;
(四)辭職或者被辭退的機關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五)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六)國有企事業單位見習期內的高校、中專校畢業生;暫未落實工作單位的高校、中專校畢業生;
(七)自費出國(境)留學人員;
(八)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
(九)經縣級以上政府人事部門確認具有技術職稱的農村鄉土人才;
(十)通過人才市場招聘的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十一)其他需要代理的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第八條 委托人事代理可分為單位委托人事代理和個人委托人事代理。人事代理的形式,按代理內容分為全權代理和部分代理,采用何種形式由代理機構和代理對象協商決定,并在《人事代理委托合同書》中予以明確。
第九條 人才服務中心接受單位或個人委托,可提供下列人事代理服務:
(一)協助委托單位制訂人才發展規劃和人事管理方案,提供人事政策法規咨詢;
(二)辦理招聘廣告報批、刊播手續,提供人才供求信息;
(三)為委托單位代辦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推薦、招聘業務;
(四)為委托單位辦理接收大中專畢業生、軍轉干部、非在職"五大"畢業生就業、從市外引進人才及回國留學人員安置等有關手續;
(五)辦理辭職、辭退人員復職手續,協助辦理聘用(任)手續;
(六)接收管理人事檔案、人事關系及協助辦理與此相關事宜的手續(包括職稱評審、考試報名、大中專畢業生見習期滿轉正定級、檔案工資核定調整、出國政審、社會保險、民事證明、集體戶糧關系、黨組織關系等);
(七)為委托單位開展人才崗位培訓和轉崗培訓;
(八)辦理聘用合同鑒證,協助進行人事爭議調解;
(九)個人職業傾向或工作能力測試;
(十)辦理代理人事關系職工的退休手續;
(十一)用人單位和個人要求代理的其它服務項目。
第十條 流動人員的人事檔案管理,遵循"集中統一,歸口管理"的原則,按照中組部、人事部《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暫行規定》和《江陰市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暫行規定》[澄人事(1999)12號文]辦理。
第十一條 人事代理的程序:
(一)委托方向人才服務中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應材料:
1、企業單位委托的,應當提供縣級以上工商行政部門發給的有效營業執照(副本)及其復印件;
2、事業單位委托的,應當提供事業單位登記證或者該機構成立的有效批文復印件;
3、個人委托,應當提供能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以及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二)委托方填寫人事代理專用文書表格:
1、單位委托:填寫《人事代理合同書》,委托代理人事關系的,編報《委托人事代理人員花名冊》,逐人填寫《江陰市人才服務中心代管人員登記表》;
2、個人委托:填寫《人事代理合同書》(或《保存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合同書》)、《江陰市人才服務中心代管人員登記表》。
(三)人才流動服務機構審核委托代理單位和個人的資格。
(四)委托方和人才服務中心雙方代表簽訂《人事代理合同書》或《保存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合同書》,確立人事代理關系。
(五)委托方向人才服務中心移交人事檔案及其它與代理項目相關的材料,并辦理有關手續。
(六)單位委托代理人事關系的,委托單位(用人單位)與委托人事代理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書》或《聘用合同書》(市勞動、人事部門統一印制的),并按有關要求辦理鑒證手續。
第十二條 人事代理雙方應當認真履行人事代理合同,承擔各自的義務,享有相應的權利。如有違反人事代理合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如違反人事代理有關規定的由市人事局依據《江蘇省人才流動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 委托代理人事關系的人員在人事代理期間失業的,用人單位應當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由人才服務中心提出審查意見,經市勞動和社會保障機構審核并辦理失業登記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 委托代理人事關系的人員在代理期間有違法亂紀行為的,人才服務中心有權終止人事代理關系,并書面通知委托人事代理單位(個人)。
第十五條 非人事代理職能部門或個人從事人事代理業務的,視情節輕重由市人事局按有關法規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 人事代理的收費標準按國家及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市出臺的有關文件精神如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