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號:澄人才[2004]1號
發文機構:江陰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
發文時間:2004年10月16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優化引才環境,根據江陰市《關于加強人才隊伍建設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精神,特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章 優秀人才的界定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指的優秀人才是指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
1、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
2、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
3、享受國務院改府特殊津貼人員、部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博士生導師、教授或教授級高工;
4、獲得博士學位人才;
5、獲得碩士學位人才;
6、帶資金、帶項目、帶技術的各類特殊人才。主要是指調入人員在學歷、職稱、年齡等方面雖不屬市重點引進對象,但在某一方面有專長或來澄創辦實體的創業創新型人才。
"帶資金"是指調入人員個人能為調入單位帶來投資3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有市會計事務所的驗資報告,資金到位一年以上,并能產生較好經濟效益;"帶項目"是指能為調入單位帶來科研生產項目,并經有關部門評估預測可產生較好經濟效益的項目;"帶技術"是指擁有專利或專有技術并能進行產業化運作的,或在文藝、體育等方面業績顯著的人員。
第三章 優秀人才引進手續辦理辦法
第三條 引進優秀人才的有關手續由市人才服務中心具體辦理。
(一)優秀人才引進應提供以下材料:
1、學歷、學位證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和其他相關證書;
2、《人才引進審批表》一份;
3、調出方人事局或人才中心開具的《干部商調函》。
(二)優秀人才引進手續辦理程序:
1、市人才服務中心在申報材料齊全后的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經審核合格者,開具《調檔函》,辦理調檔手續;
2、檔案到達,經審核無誤后,市人才服務中心開具調令,用人單位或引進人員持調令、《調入人員情況登記表》到市行政審批中心公安局窗口辦理戶口準遷證;
3、用人單位或引進人員持調令及準遷證到調出地接轉人事關系并辦理戶口遷出手續;
4、用人單位或引進人員攜帶《干部調動介紹信》、《工資介紹信》在規定期限內到市人才服務中心報到,并由市人才服務中心開介紹信至主管局或用人單位。
第四條 由于流動原因而辭職或被原單位辭退、除名人員,經市組織人事部門確認后,可重新建檔并接轉有關關系,由用人單位按規定補繳社會保險費后的繳費年限可接續計算,并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社會保障手續。
第五條 優秀人才檔案重建手續由市人才服務中心具體辦理。
(一)優秀人才申請檔案重建應提供以下材料:
1、《重建檔案申請表》一式二份;
2、學歷、學位證書、獲得專業技術資格的相關證明材料(資格證書、取得專業技術資格的上級文件或通知);
3、調入單位蓋章的《干部履歷表》;
4、調入單位填寫的《江陰市國家干部身份認可審批表》;
(二)優秀人才檔案重建辦理程序:
1、用人單位將申請材料報市人才服務中心;
2、市人才服務中心收到齊全的申請材料后,須認真核驗,并在10個工作日內給予明確答復,提供的申請材料真實有效的,開具《重新建檔證明》,確認檔案材料。
第六條 具有特殊情況的引進人員除提供第七條第一款所列的申報材料外,須分別提供以下材料:帶資金引進人員須呈報資金到位驗資報告及資金使用情況;帶項目引進人員須提供項目實施的可行性報告及有關部門對該項目評估認定材料;帶技術的特殊人才須提供能反映其特殊能力的材料,如獎勵證書、專利證書以及引進單位對引進人員的考察使用報告等。
第四章 《江陰市優秀人才證明書》辦理辦法
第七條 人事關系調入江陰的優秀人才領取《江陰市優秀人才證明書》?!督幨袃炐闳瞬抛C明書》由市人才服務中心具體辦理。
(一)辦理《江陰市優秀人才證明書》應提供以下材料:
1、學歷、學位證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和其他相關證書;
2、特殊情況的引進人員需提供本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的相應的材料。
(二)《江陰市優秀人才證明書》的辦理及管理:
1、市人才服務中心在申報材料齊全后的5個工作日給予辦理,并通知用人單位或優秀人才前來領?。?/p>
2、《江陰市優秀人才證明書》實行注冊備案制度,由用人單位或個人于每年1月31日前到市人才服務中心注冊備案;
3、優秀人才調出或不再在澄工作,《江陰市優秀人才證明書》應由本人或用人單位送交市人才服務中心,由市人才服務中心進行注銷。優秀人才如不再在澄工作,《江陰市優秀人才證明書》自然失效。
第五章 優惠政策
第八條 引進的優秀人才憑《江陰市優秀人才證明書》享受《規定》的優惠政策及其他各項政策。
第九條 優秀人才主持的高新技術科研成果在本市轉化并參與項目投資,其技術成果價值占注冊資本比例超過35%的,應在資本注冊前報省科技部門審核。
第十條 在本市交納地方稅的各類企業在引進各類優秀人才時享受《規定》中的相應優惠政策。
第六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一條 引進的優秀人才應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合同或協議,對服務期限、工作條件、違約責任等雙方的權利義務做出約定。
第十二條 引進的優秀人才在執行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前提下,來去自由。完成約定的科研項目、工作任務后或受聘合同期滿的,可由原單位續聘,也可重新選擇單位。
第十三條 引進的優秀人才與用人單位因履行合同或協議發生爭議的,按有關人事爭議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細則適用于本市范圍內各級機關、各類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的文件與本實施細則精神不符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