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人才調往市外工作操作程序
日期:2011-11-25
瀏覽 1140 次
1、調動人員向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已與原工作單位脫離關系的人員,憑脫離關系的有效證明,將其人事檔案轉至市人力資源管理服務中心,并辦理個人人事代理手續);
2、經所在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填寫《干部商調情況登記表》,報市人力資源管理服務中心;
3、市人力資源管理服務中心定期研究;
4、研究同意,發《干部商調函》及《干部商調情況登記表》至調入方縣(團)級以上人事部門;
5、調入方縣(團)級以上人事部門同意調入后,發來調檔函,檔案寄發調入方人事部門;
6、憑調入方縣(團)級以上人事部門開具的調動通知(調令)、調入方公安部門開具的戶口準遷證到市人力資源管理服務中心辦理行政、工資、戶口和組織等關系的轉移手續。
2、經所在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填寫《干部商調情況登記表》,報市人力資源管理服務中心;
3、市人力資源管理服務中心定期研究;
4、研究同意,發《干部商調函》及《干部商調情況登記表》至調入方縣(團)級以上人事部門;
5、調入方縣(團)級以上人事部門同意調入后,發來調檔函,檔案寄發調入方人事部門;
6、憑調入方縣(團)級以上人事部門開具的調動通知(調令)、調入方公安部門開具的戶口準遷證到市人力資源管理服務中心辦理行政、工資、戶口和組織等關系的轉移手續。
上一條:人才調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