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機構:江陰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
發文時間:2004年10月16日
第一條 為適應我市經濟建設對各類人才的需求,促進人才柔性流動,全方位、多渠道吸引優秀人才和優質智力來我市服務,推動我市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設,根據江陰市《關于加強人才隊伍建設的暫行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單位需要選用人才,首先應在本市范圍內調整、交流或招聘解決。在本市范圍內難以選聘的急缺專業人才,各企事業單位及駐澄部、省屬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三資企業、股份制企業、鄉鎮企業、私營企業及民辦科研機構)均可申請辦理使用《外來人才特聘工作證》(以下簡稱《特聘工作證》)。
第三條《特聘工作證》適用于外地臨時來澄工作,暫不遷入戶口、暫不接轉行政關系的各類人才,其對象是:
1、原工作單位同意借調,以及經當地人才機構辦理掛靠手續的辭職、解聘等人員;
2、已被本市單位聘用、原單位暫不同意調動的人員;
3、本人愿來澄工作,但暫時還不愿辦理調動手續的人員;
4、用人單位要求通過試用期后再辦理調動手續的人員;
5、短期來澄工作的留學歸國人員;
6、外地已辦理離、退休及內退手續的中高級人才。
以上人員必須是我市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的急需人才,一般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相應專業技術職稱,身體健康,政治業務素質好。有特殊才能或獲省級以上科研成果獎勵的人才,條件可適當放寬。
第四條 特聘人員在聘期內享受的待遇,主要包括:
1、參加單位和社會的各種集體活動;
2、參加各種評比及享受獎勵;
3、要求用人單位提供其在澄正常食宿等基本生活條件;
4、參照同類人員工資標準執行;
5、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規定的任職條件,可在澄申報相應的專業技術職稱;
6、具有在江陰市合法居留資格,并在購買住房、子女入托入學等方面享受本市常住戶口的同等待遇;
7、聘用合同中明確的其它待遇。
第五條 特聘人員按下列辦法參加社會保險:
1、持《特聘工作證》者,按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險,享受本市城鎮企業職工同等待遇;
2、特聘人員原單位繼續交納社會保險的,仍在原單位交納。
第六條 聘用單位和特聘工作人員應履行的義務:
1、用人單位和特聘工作人員應依法簽訂聘用合同,合同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確需修改時,應經雙方同意,并按原簽訂程序變更合同;
2、特聘人員應忠于職守,努力完成聘用崗位的任務指標或工作目標,不得擅自將屬于聘用單位的技術成果、內部資料提供給第三者;
3、特聘人員在澄生活期間應遵紀守法,自覺維護社會公德;
4、特聘工作證如有遺失,應及時申請補領。
第七條 聘用單位申領《特聘工作證》應提供下列材料:
1、《特聘工作證審批表》(一式三份);
2、聘用合同;
3、縣級以上醫院體檢證明;
4、申請人身份證、學歷證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復印件)及一寸照片六張; !
5、用人單位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或事業單位登記證書。
第八條 《特聘工作證》申領手續:
1、用人單位經主管部門同意,將申報材料送市人才服務中心審核。
2、市人才服務中心收到申報材料五個工作日內答復審核結果。經審核同意者,向聘用單位簽發批準通知書?!短仄腹ぷ髯C審批表》分別由市人才服務中心、聘用單位、暫住地派出所存查。
3、聘用單位憑批準通知書、特聘工作證、身份證到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為持證者辦理社會保險,外來人才憑上述材料、證件享受社會保險相關待遇,領取《特聘工作證》。
4、聘用單位或申請人憑《特聘工作證》、《特聘工作證審批表》和身份證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暫住戶口登記手續,領取《暫住證》。
第九條 《特聘工作證》的承辦單位為江陰市人才服務中心。
第十條 持有《特聘工作證》亠年以上并有突出成績的人員,單位需要、本人又要求調入的,經市人事部門批準后,按有關政策辦理。
第十一條 簽證、注銷辦法
1、《特聘工作證》使用期限為一至三年。需要延期者,由聘用單位在期滿前一個月內到市人才服務中心申請辦理延期簽證手續。
2、特聘人員在聘期內更換聘用單位,須經市人才服務中心批準;如需更換暫住地,應及時到戶口登記派出所辦理暫住戶口登記變更手續。
3、持證者聘用期滿或解聘后,由聘用單位負責收回《特聘工作證》,并送交市人才服務中心歸檔。
4、《特聘工作證》有效期滿自然失效。
第十二條 《特聘工作證》須蓋有江陰市人才服務中心特聘工作證專用章,由本人攜帶。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和特聘人員應自覺遵守本規定。各單位要認真清理本文下發前使用的外地人才,對符合特聘條件的及時補辦特聘手續,不符合條件的限期清退。市人事局等有關部門授權市人才服務中心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對未辦《特聘工作證》而擅自使用外來人才的單位,將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的文件與本辦法精神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