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號:蘇政發[1999]99號
發文機構:江蘇省人民政府
發文時間:1999年11月18日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人事代理工作,使人事工作更好地為本省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服務,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人事代理,是指縣級以上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流動服務機構(以下簡稱人才流動服務機構),接受用人單位或者人才個人的委托,依法代理有關人事業務。
第三條 人才流動服務機構應當按照人事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開展人事代理工作,為委托單位和個人提供優質、高效的人事代理服務。
委托人事代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人事代理所需的合法、真實、有效的證明材料。
人才流動服務機構與人事代理對象不發生行政隸屬關系,僅為其代理有關人事業務。
第四條 縣級以上政府人事部門是同級人事代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事代理工作的管理、監督和檢查。
人才流動服務機構應當按照人事管理權限承辦本行政區域內的人事代理業務。
第五條 從事人事代理工作人員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熟悉人事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熟悉人事工作業務;
(三)經過人事行政部門組織的人事管理專業培訓;
(四)符合人事行政部門的其他有關要求。
第六條 人事代理對象:
(一)外商投資企業,鄉鎮企業、區街企業、民營科技企業,私營企業,外國企業駐本省代表機構,外省、市在本省及駐本省辦事機構,非國有控股的股份制企業中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二)律師、會計、審計、公證等社會中介機構和社會團體中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辭職或者被辭退的機關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四)與用人單位中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五)國有企事業單位見習期內的高校、中專校畢業生;暫未落實工作單位的高校、中專校畢業生;
(六)自費出國(境)留學人員;
(七)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
(八)經縣級以上政府人事部門確認具有技術職稱的農村鄉土人才;
(九)通過人才市場招聘的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十)國有和非國有單位需要代理的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第七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各類企事業單位可以實行單位代理,也可以實行個人代理;可以全員代理,也可以對部分人員進行代理。
第八條 以下人事代理的內容可以全部委托代理,也可以部分委托代理:
(一)協助委托單位制定人才發展規劃和人事管理方案;
(二)為委托單位代辦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引進、推薦和招聘業務;
(三)為委托單位代理人事考核、培訓、人才素質測評等業務;
(四)辦理委托單位的人才流動手續;
(五)辦理人事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傳遞等管理工作;
(六)為委托單位聘用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辦理聘用鑒證;
(七)按照有關規定代收代繳委托單位、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
(八)為委托單位招收的應屆大中專畢業生、畢業研究生辦理接收手續和大中專畢業生、畢業研究生見習期轉正定級、初定專業技術職稱;
(九)出具因公、因私出國出境等其他證明材料;
(十)辦理檔案工資的調整和工齡計算業務;
(十一)代管委托單位和個人的黨員組織關系;
(十二)出具戶口、糧油關系的證明材料或者代辦戶口、糧油關系遷移手續,協助管理相關的集體戶口;
(十三)代辦職稱(資格)的考試、評審的有關手續;
(十四)根據委托單位和個人的要求,代理其他可以代理的人事管理業務。
前款第(五)項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辦理;前款第(六)項和第(七)項為應當代理的內容。
第九條 流動人員的人事檔案管理,遵循"集中統一,歸口管理"的原則,按照中組部、人事部《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暫行規定》辦理。
第十條 人事代理的程序:
(一)委托方向人才流動服務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應材料:
1.企業單位委托的,應當提供縣級以上工商行政部門發給的有效營業執照(副本)及其復印件;
2.事業單位委托的,應當提供事業單位登記證或者該機構成立的有效批文復印件;
2.個人委托,應當提供能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以及與原單位脫離關系的證明材料。
(二)委托方填寫人事代理專用文書表格:
1.單位委托:填寫《人事代理合同書》,編報《委托人事代理人員花名冊》,逐人填寫《委托人事代理人員登記表》;
2.個人委托:填寫《人事代理合同書》和《委托人事代理人員登記表》。
《人事代理合同書》、《委托人事代理花名冊》、《委托人事代理人員登記表》的樣式由省人事廳制定。
(三)人才流動服務機構審核委托代理單位和個人的資格。
(四)委托方和人才流動服務機構雙方代表簽訂《人事代理合同書》,確立人事代理關系。
(五)委托方向人才流動服務機構移交人事檔案并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一條 人事代理合同應當明確代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具體條款由代理雙方依法約定。
第十二條 人事代理雙方應當認真履行人事代理合同,承擔各自的義務,享有相應的權利。如有違反人事代理合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如違反人事代理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政府人事部門依據《江蘇省人才流動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 委托人事代理的個人在人事代理期間失業的,城鎮企事業單位應當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由人事代理機構提出審查意見,經同級政府社會保障機構審核并辦理失業登記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 人才流動服務機構應當提高服務質量,嚴格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收費標準。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人事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