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代理的對象
日期:201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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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商投資企業,鄉鎮企業,街道企業,民營科技企業,私營企業,外國企業駐本市代表機構,外省、市在本市及駐本市辦事機構,非國有控股的股份制企業等單位中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2、律師、會計、審計、公證等社會中介機構和社會團體中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3、國家機關試用期內的人員;
4、辭職或者被辭退的機關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5、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6、國有企事業單位見習期內的高校、中專校畢業生;暫未落實工作單位的高校、中專校畢業生;
7、自費出國(境)留學人員;
8、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
9、經縣級以上政府人事部門確認具有技術職稱的農村鄉土人才;
10、通過人才市場招聘的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11、國有和非國有單位需要代理的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上述對象的人事關系、人事檔案都應由市人才服務中心代為管理。
2、律師、會計、審計、公證等社會中介機構和社會團體中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3、國家機關試用期內的人員;
4、辭職或者被辭退的機關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5、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6、國有企事業單位見習期內的高校、中專校畢業生;暫未落實工作單位的高校、中專校畢業生;
7、自費出國(境)留學人員;
8、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
9、經縣級以上政府人事部門確認具有技術職稱的農村鄉土人才;
10、通過人才市場招聘的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11、國有和非國有單位需要代理的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上述對象的人事關系、人事檔案都應由市人才服務中心代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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