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號:澄人才[2004]4號
發文機構:江陰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發文時間:2004年10月16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吸引留學人員來澄工作,逐步健全留學人員來澄工作的服務體系,加快我市人才國際化的進程,根據江陰市《關于加強人才隊伍建設的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江陰市人事局負責留學人員來澄工作的綜合協調工作,市人才服務中心具體負責日常工作。
第二章 留學人員的界定
第三條 引進留學人員的對象:
(一)高新技術、支柱產業、重大工程、新興產業等領域所急需的專業技術人才和經營管理人才;
(二)在國外學習并取得學士以上學位(含學士)的出國留學者;
(三)在國內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并到國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工作或學習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訪問學者和進修人員;
(四)在國際某一學科、技術領域內的學術帶頭人,擁有高技術含量、市場開發前景廣闊的專利發明人員及其他本市產業發展急需者。
第三章留學人員引進手續及居住證的辦理辦法
第四條 留學人員申請辦理引進手續時,需填寫《引進留學人員審批表》和《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并提供以下證明材料及其復印件兩份:
(一) 中國護照或者身份證;
(二) 駐外使(領)館出具的《留學回國人員證明》;
(三) 到國外學習的留學人員,提供國外學位(學歷)證書;到國外研究或進修的留學人員,提供國外研究(進修)一年以上的證明和職稱證書;出國進行博士后研究(進修)的,還需提供國內博士學位證書;
(四) 《留學人員來澄創業工作單位證明書》或留學人員創辦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五) 留學人員原行政關系隸屬單位出具的同意調出證明或其它證明;
(六) 留學人員配偶隨遷,需提供《結婚證》;子女隨遷,需提供其子女出生證明和相關證明。
第五條 辦理《江陰市(留學人員)工作居住證》(以下簡稱《工作居住證》)需填寫《江陰市(留學人員)工作居住證申請表》,并提供以下證明材料及其復印件兩份:
(一) 本人有效護照或身份證;持中國護照并取得國外長期(永久)居留權的留學人員,需提供相關證明;
(二) 到國外學習的留學人員,提供國外學位(學歷)證書;到國外研究或進修的留學人員,提供國外研究(進修)一年以上的證明和職稱證書;出國進行博士后研究(進修)的,還需要提供國內博士學位證書;
(三) 《留學人員來澄創業工作單位證明書》或留學人員創辦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四) 已加入外籍且更名的留學人員,需提供更名證明。
第六條 辦理引進手續和《工作居住證》的程序:
(一)《工作居住證》和引進手續可同時申請辦理;留學人員本人持上述相應材料到江陰市人事局人才服務中心申請辦理;
(二)市人事局人才服務中心審核后,送市人事局審批。
(三)辦理引進手續的留學人員,持相關材料到市公安局戶籍科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第七條 留學人員可委托市人才服務中心辦理檔案轉遞等手續。
第四章 《外國人居留證》、簽證和落戶手續的辦理辦法
第八條 已加入外國籍的留學人員(含配偶和子女)在澄工作一年以上的,應持"z"簽證入境("z"字簽證發給來中國任職或就業人員及其家屬),入境后須于三十日內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申請辦理二至五年(不超過護照有效期)有效的居留證及與居留證期限相同的多次入境有效"z"簽證。申請辦理居留證手續時須提供以下證明材料:(一)有效外國護照和簽證;(二)市人事局頒發的《工作居住證》原件及復印件;(三)市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出具的《健康證明書》;(四)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兩張;(五)填寫《簽證、居留證申請表》并加蓋所在單位公章。持"Z"簽證在澄工作不滿一年的,可以申請辦理《外國人臨時居留證》,免交《健康證明書》。
第九條 已加入外國籍的留學人員(含配偶和子女),在其居留證件有效期內出境并需要返回中國的,應當在出境前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申請辦理返回中國的簽證,申請返回簽證時,須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一) 本人有效外國護照和居留證件;
(二) 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一張;
(三) 填寫《簽證、居留證申請表》并加蓋本單位公章。
第十條 已加入外國籍的留學人員在簽證或居留證件有效期滿后,需繼續在澄停留或居留,須于期滿前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申請延期。其中,已取得《外國人居留證》的留學人員,可在居留證期滿前再申請延期,每次延期二至五年,同時亦可申辦與居留證期限相同的多次入境有效"Z"簽證。居留證件內容有變動的,持證人應于變動后的十日內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 已加入外國籍的留學人員申請辦理居留證件延期或工作單位及身份變更時,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 本人有效外國護照和居留證件;
(二) 市人事局頒發的《工作居住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 填寫《簽證、居留證申請表》并加蓋所在單位公章。
(四) 變更工作單位及身份的,須提供原單位解聘證明和新工作單位的聘用證明,填寫《簽證、居留證申請表》并加蓋新聘單位公章。
第十二條 持中國護照要求取得江陰市常住戶口的留學人員申請辦理落戶手續,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 市人事局頒發的《工作居住證》;
(二) 經市人事局核批的《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
(三) 原籍有戶口的留學人員,提供本人的戶口、身份證;已在原籍注銷戶口的留學人員,提供當地公安部門出具的注銷戶口證明;
(四) 留學人員配偶及子女隨遷的,需提供《結婚證》和隨遷人員的戶口及身份證;
(五) 在澄合法居住住所證明(包括:本人房產證;親屬或朋友同意居住、落戶的證明;所分房屋產權單位同意落戶的證明)。
(六) 在國外生育子女的留學人員,需提供子女出生證明和使(領)館出具的有關證明。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江陰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