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被企業招用,用人單位可申請社保補貼,社保補貼實行“先繳后補”的辦法,每年1月受理上年度7-12月補貼申請,7月受理當年1-6月補貼申請,逾期不予受理,社保補貼逾期不補。
1.各類用人單位(國家限制行業除外)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就業,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照實際招用人數給予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準按其為招用人員繳納的社會保險單位繳費比例計算,對單位繳納部分給予全額補貼,實際繳費高于上年度全省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按上年度全省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確定,個人應繳納部分仍由個人負擔。用人單位于每年1月和7月攜帶相關資料至所屬鎮(街道)人社科或市人力資源管理服務中心申請辦理社保補貼。
2.公益性崗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繳納企業職工社會保險的,按實際招用人數,在實施社會保險補貼的同時,另外再給予崗位補貼,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400元。用人單位于每年1月和7月攜帶相關資料至市人力資源管理服務中心申請辦理社保補貼和公益性崗位補貼。
相關材料一(社保補貼):1.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費補貼申請表,2.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費補貼花名冊,3.《錄用人員花名冊》及勞動合同,4.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5.單位發給失業人員申報月份工資原始憑證及復印件。
相關材料二(崗位補貼):1.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公益性崗位補貼申請表,2.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公益性崗位補貼花名冊,3.《錄用人員花名冊》及勞動合同,4.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5.單位發給失業人員申報月份工資原始憑證及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