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人社就〔2011〕8號
各鎮(街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所、各社區(村)勞動保障工作站:
根據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貫徹落實江蘇省失業保險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錫政辦發〔2011〕162號)要求,結合我市失業保險工作實際,現對失業人員申請延長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限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用對象和條件
江陰市戶籍的在領失業保險金人員,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滿當月起,可以申請延長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限:
1、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滿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2年(含2年);
2、本次失業前實際失業保險繳費滿10年;
3、連續領取失業保險金6個月以上(含6個月,不包括前次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期限);
4、有求職愿望,非本人原因未實現就業;
5、生活困難(身體殘疾、或患有嚴重疾病、或單親撫養未成年子女、或家庭月收入低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情況)。
二、享受期限和標準
延長期限從失業人員辦理延長申請次月起計算,但最長不超過24個月。失業人員在延長享受失業保險金期滿后,仍未能辦理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能再次延長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限。延長期間的失業保險金標準按同期失業保險金最低標準確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三、申請、審核和發放程序
1、符合申請延長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限條件的失業人員,由失業人員本人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滿當月起,到市人力資源管理服務中心辦理延長申請手續。
2、辦理申請手續,須提供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就業失業登記證、市民卡,并填寫《江陰市大齡失業人員延長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限申請表》。申請內容包括個人信息、生活困難原因以及非本人原因未實現就業的具體情況。具備勞動能力的應出具居住地所在社區(村)推薦三次就業且非本人原因未實現就業的記錄,殘疾人員和其他無勞動能力人員需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殘疾證明或醫院病歷證明,單親需提供婚姻狀況證明和子女撫養關系證明,低收入家庭成員需提供民政部門核發的低保證明或社區開具的收入證明。
3、失業人員居住地所在社區(村)勞動保障工作站核對申請人個人信息及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經初審通過后予以蓋章確認。相關資料報市人力資源管理服務中心失業保險科復審,經核實情況屬實的,經市人力資源管理服務中心負責人簽署審批意見后,予申請次月起發放失業保險待遇。
四、其他事項
1、失業人員在延長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出現按規定應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情形的,即行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2、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附件:江陰市大齡失業人員延長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限申請表
江陰市大齡失業人員延長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限申請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