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政發〔2005〕76號
各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開發區靖江園區管委會,市各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體系,著力構建和諧社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現就全面推進社會保險擴面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擴面范圍 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其他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的編制外聘用人員,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均應按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社會保險(以下簡稱社會保險)。
二、實施辦法
(一)2005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為社會保險擴面過渡期,過渡期內參加社會保險的,可以根據本意見規定執行。
(二)從2005年7月1日起,全市停止辦理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新增參保業務,新辦單位一律從開辦之日起納入社會保險范圍,已經開辦的單位(包括已經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單位),應在過渡期內全部納入社會保險范圍。
(三)過渡期內,單位和個人(本條第六項所涉及的對象除外)參加社會保險,可按下列規定執行:
1.參保險種:必須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工傷保險,可以同時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
2. 繳費基數:以職工實際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最低不低于本市公布繳費基數的60%,最高不超過本市公布繳費基數的300%)。
3.繳費比例:按城鎮私營企業社會保險繳費比例征繳(基本養老保險為22%,其中單位承擔14%,個人承擔8%;醫療保險為11%,其中單位承擔9%,個人承擔2%;失業保險為3%,其中單位承擔2%,個人承擔1%;工傷保險按行業類別實行差別費率;生育保險為0.6%,均由單位承擔)。
(四)過渡期內,已經參加社會保險和新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均可以按下列規定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1.補繳對象: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男性60周歲,女性50周歲,其中管理、專業技術崗位的女性55周歲)的人員。
2.補繳時限:最早不得超過1992年1月1日。1992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時間不視作繳費年限,國家有規定的除外。
3.補繳金額:以本市歷年城鎮職工平均工資乘以基本養老保險相應繳費比例,并計算相應利息,全部累加后確定。
4.補繳或者參保補繳手續必須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辦理。2005年7月1日至9月30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后,但必須在2005年9月30日以前辦理。其中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時間不辦理補繳,不計算為繳費年限,養老待遇從辦理退休手續的次月起享受。
(五)2005年6月30日以前的基本養老保險補繳年限視作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2005年7月1日以后,未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年限不再視作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的編制外聘用人員,原國有和集體企業及其改制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建城區和經濟開發區內的各類企業及其職工仍按原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七)過渡期結束后參加社會保險的,2005年6月30日以前開辦的單位,必須補繳從2005年7月1日起至參保時的社會保險費;2005年7月1日以后開辦的單位,必須補繳從開辦之日起至參保時的社會保險費。并且參保人員2005年6月30日以前的工作年限不再辦理基本養老保險補繳手續。
三、其他規定
(一)已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參加社會保險時,終止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關系,其個人賬戶儲存額(已按月領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金但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其個人賬戶余額)可抵算基本養老保險補繳額,抵算后的余額退給本人。
(二)2005年6月30日以前參加社會保險時選擇保留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的人員,從2005年7月1日起終止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關系,個人賬戶儲存額全額退給本人,也可抵算補繳的社會保險費,抵算后的余額退給本人。
(三)具有本市戶籍的靈活就業人員,可依照城鎮自由職業者的參保辦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過渡期內參保的,可以根據第二條第四項規定辦理補繳手續。
(四)村級定員干部可以參加社會保險,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四、組織領導
(一)成立社會保險擴面工作領導小組。由市政府領導任組長,市勞動保障、財政、地稅、工商、監察、審計等部門領導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勞動保障局。領導小組建立定期聯席會議制度,定期通報擴面工作情況,研究解決存在的矛盾和問題。
(二)實行擴面工作目標考核責任制。確定全年擴面工作目標任務,并分解落實到各鎮、開發區各辦事處,同時把該項工作列入對各鎮、開發區的雙文明考核。市政府設立擴面工作專項獎勵資金,對完成全年擴面工作目標任務的單位和工作突出的個人予以獎勵。
(三)建立擴面聯動工作機制。從2005年7月1日起,工商部門在每月底將當月新開辦單位名單抄送市勞動保障部門。市勞動保障部門按單位住址分解落實到各鎮、開發區各辦事處。各鎮、開發區各辦事處勞動保障所負責即時跟蹤,在1個月內落實單位參保登記。實行工商登記和社會保險參保登記"一站式"服務。工商、稅務部門在進行營業執照年檢、辦理稅務登記和稅收征管檢查時,應督促企業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履行繳費義務。
(四)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市勞動保障部門對拒不辦理社會保險參保登記、不按規定申報繳費的單位,按照社會保險征繳法規進行查處。對企業漏報、瞞報情況要及時移送地稅部門辦理補征繳。對經查處后仍拒不辦理參保繳費的單位,工商部門暫緩辦理工商年檢。地稅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開展繳費單位繳費工資和計稅工資總額的核對分析,參保單位繳費人數應不低于計稅人數,繳費工資總額一般應不低于計稅工資總額,發現違法行為由市勞動保障部門進行查處。對未按規定繳納或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單位,經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地稅部門作出強制征繳決定,并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五)利用各種渠道,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發動,切實增強全社會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的意識,形成良好氛圍。凡是經查實不按實申報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不得參加先進企業評比,企業負責人不得參加先進個人和勞動模范評比。
五、本意見從2005年7月1日起實施,原有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