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機構:江陰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江陰市人事局
發文時間:二00三年一月九日
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批準,《關于鄉鎮企業專技人員和人事代理人員社會保險實施意見》(澄政發[2002]114號,以下簡稱《專技人員社保意見》)自2002年10月1日起實施。現就鄉鎮企業專技人員和人事代理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關于范圍和對象
鄉鎮企業專技人員、人事代理人員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參加江陰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職工補充醫療保險。
鄉鎮企業專技人員是指經市人事部門正式辦理就業或流動手續去鄉鎮企業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人事代理人員是指人事關系委托市人才服務中心代為管理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二、關于繳費基數、比例和方法
1、繳費基數。參加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員,共繳費基數目前為檔案工資(職務工資、津貼工資、崗位津貼和基礎津貼之和)加450元的各項補貼及獎金,其中繳費基數中的津貼工資部分按差額撥款事業單位標準執行(即津貼比例為4:6)。
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員,共繳費基數按當期本人實得工資總收入確定,上限為上年度我市城鎮職工平均工資的300%,下限為上年度我市城鎮職工平均工資的60%;無法確定繳費工資基數的,按上年度我市城鎮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2、繳費比例。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比例以當年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比例確定,目前為10%,其中2%由職工個人繳納。
職工補充醫療保險的1%由單位繳納。
3、繳費方法。鄉鎮專技人員由鎮農村經濟服務中心(或鎮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門)扎口管理,統一申報繳納;人事代理人員所在企業已參加社會保險的,由所在單位負責申報繳納;其他人事代理人員由市人才服務中心扎口管理,統一申報繳納。
以上繳費單位須在每月15日前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辦理申報繳納手續。
三、關于登記和繳費時間
鄉鎮專技人員、人事代理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于2003年1月1日登記,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
四、關于醫療保險待遇起算時間
1、原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鄉鎮專技人員、人事代理人員與原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滿后1個月內,按《專技人員社保意見》規定辦理了基本醫療保險接續手續并足額繳費的,從繳費之日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超過1個月后登記的,從繳費之日起可在門診使用個人帳戶實際額度;連續繳費滿6個月的,按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住院待遇。
2、2002年10月1日前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在《專技人員社保意見》實施后6個月內(即2003年4月1日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從繳費之日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3、2002年10月1日后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以及2002年10月1日前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但在《專技人員社保意見》實施6個月后(即2003年4月1日后)登記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從繳費之日起可在門診使用個人帳戶實際額度,連續繳費滿6個月后,按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住院待遇。
五、關于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參保人員憑《基本醫療保險證》、《社會保險卡》和病歷,可到全市各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到定點藥店按規定購藥。個人帳戶記入比例,門診、門診特定病種、住院、轉診的醫療費用支付、藥品使用范圍等均按《江陰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和相關配套文件執行。
由市人才服務中心扎口管理的人事代理人員住院治療時,由本人或家屬憑入院通知書、基本醫療保險證和《社會保險卡》,在3天內到市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辦理有關住院手續,在 本市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
六、關于職工補充醫療保險待遇
1、門診。參保人員患有糖尿病、高血壓(Ⅱ、Ⅲ期)、中風及后遺癥、肺結核(活動期)、慢性支氣管炎、肺氣腫、慢性肝炎、肝硬化、類風濕性關節炎、紅斑狼瘡、慢性腎功能不全(氮質血癥期以上)等11種慢性病和惡性腫瘤的門診治療,在個人帳戶用完后,由個人自負500元。超過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用于慢性病治療的年門診醫療費用,職工補充醫療保險基金對在職職工支付70%,對退休人員支付80%。
2、住院。參保人員年住院醫療費用超過4萬元以上、24萬元以下的部分,由職工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90%。
慢性病門診醫療費補貼的申報、結付,住院醫療費超過4萬元以上部分的結付,按照《江陰市城鎮職工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關于實施職工補充醫療保險慢性病門診醫療費補貼的通知》執行。
七、關于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條件
2002年7月1日后的退休(職)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時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辦理退出生產(工作)崗位手續,并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
2、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男滿25年,女滿20年;
3、按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辦法實際繳費滿5年。
符合上述第1項條件,但不符合上述第2、3項條件的,須按上年城鎮職工平均工資和當年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率,一次性繳足規定年限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后,按規定享受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2002年7月1目前基本養老保險的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可視作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參加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也可視作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
八、關于已退休人員醫療保險費的補繳
2002年7月1日前已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領取退休養老金的鄉鎮企業專技人員、人事代理人員,可按規定一次性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費后,享受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1、改制企業和破產、倒閉企業已退休的鄉鎮企業專技人員參保時,應按1萬元(10年)的標準一次性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所需資金來源屬改制企業的由原部門承擔,單位無法解決的,由主管部門幫助解決。屬破產企業的,按破產法規列入破產程序優先解決,破產財產不足以交付或屬于倒閉企業的,由主管部門解決。
2、人事代理人員中已退休的零星代理人員參保時,應由本人按5000元(5年)的標準一次性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九、關于欠繳及中斷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補繳
1、鄉鎮企業專技人員和人事代理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后,必須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逾期末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由市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凍結其《社會保險卡》。
2、中斷繳費3個月以內的,按規定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費并正常繳費后,即可恢復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并連續計算繳費年限。
3、中斷繳費超過3個月的,按規定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費并正確繳費后,個人帳戶可恢復使用,6個月后恢復享受住院醫療保險待遇,繳費年限可連續計算。
4、欠繳及中斷繳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由個人負擔。
關于鄉鎮企業專技人員和人事代理人員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實施意見.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