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陰市人民政府批轉市人事局與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鄉鎮企業專技人員和人事代理人員社會保險實施意見的通知
日期:201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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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號:澄政發[2002]114號
發文機構:江陰市人民政府
發文時間:2002年9月1日
各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人事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鄉鎮企業專技人員和人事代理人員社會保險實施意見》,現批轉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陰市人民政府
2002年9月1日
關于鄉鎮企業專技人員和人事代理人員社會保險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科教興市"的戰略目標,確保我市鄉鎮企業專技人員和人事代理人員的基本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得到有效保障,根據市政府的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就鄉鎮企業專技人員和人事代理人員參加社會保險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實施對象
1、鄉鎮企業專技人員,指經市人事部門正式辦理就業或流動手續去鄉鎮企業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2、人事代理人員,指人事關系委托市人才服務中心代為管理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二、實施內容
(一)基本養老保險
1、2000年7月1口前就業或流動到鄉鎮企業工作的專技人員,可參加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2000年7月1日后(含7月1日)就業或流動到鄉鎮企業工作的專技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1999年1月1日前的人事代理人員,可參加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1999年1月1日后(含1月1日)的人事代理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分流人員等除外)。
2、鄉鎮企業專技人員和人事代理人員參加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目前為檔案工資(職務工資、津貼工資、崗位津貼和基礎津貼之和)加450元的各項補貼及獎金,其中繳費基數中的津貼工資部分按差額撥款事業單位標準執行(即津貼比例為4∶6);繳費比例目前為26%,其中4%由個人繳納。
3、鄉鎮企業專技人員和人事代理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按當期本人實得工資總收入確定,上限為上年度我市城鎮職工平均工資的300%,下限為上年度我市城鎮職工平均工資的60%;無法確定繳費工資基數的,按上年度我市城鎮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繳費比例目前為27%,其中7%由個人繳納。
4、2000年7月1日前就業或流動到鄉鎮企業上作的專技人員和1999年1月1日前的人事代理人員,欠繳和未繳納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應在2003年7月l日前補繳結束,未補繳的統一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5、參加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按照我市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歷年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補繳,并計算年復利息;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以我市歷年城鎮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照城鎮企業職工歷年繳費比例補繳,并計算年復利息。補繳時間從辦理就業、流動或人事代理手續之日起計算。
6、鄉鎮企業專技人員和人事代理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之前的工齡認定,按照國家、省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二)基本醫療保險
1、鄉鎮企業專技人員和人事代理人員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參加江陰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職工補充醫療保險。
2、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退休人員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改制企業和破產、倒閉企業已退休的鄉鎮專技人員參保時,應按1萬元(10年)的標準一次性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所需資金來源,屬改制企業的由原單位承擔,單位無法解決的,由主管部門幫助解決;屬破產企業的,按破產法規定列入破產程序優先解決,破產財產不足以交付或屬于倒閉企業的,由主管部門解決。人事代理人員中已退休的零星代理人員參保時,應由本人按5000元(5年)的標準一次性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3、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基數:參加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其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基數與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相一致;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其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基數按不低于上年本市城鎮職工平均工資確定,最高不超過上年本市城鎮職工平均工資的300%。
4、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比例為10%,其中2%由職工個人繳納;同時,由單位繳納1%的補充醫療保險費。
5、2002年7月1日后(含7月1日)的退休(職)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時,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辦理退出生產(工作)崗位手續,并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
(2)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男滿25年,女滿20年;
(3)按本市醫療保險規定的辦法實際繳費滿5年。
不符合上述第二、三項條件的,企業和鄉鎮專技、人事代理人員應按規定一次性繳足規定繳費年限的基本醫療費后,方可享受退休(職)人員醫療保險待遇。
6、鄉鎮專技人員和人事代理人員的個人帳戶記入比例、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醫療費用結算、補充醫療保險待遇等均按《江陰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和相關配套文件執行。
(三)失業、工傷、生育保險
1、鄉鎮企業專技人員和由用人單位委托的人事代理人員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時,應同時按規定參加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該類人員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的參保期限從參保繳費之日起計算,繳納與享受辦法以我市現行的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管理規定為準。失業保險繳費比例目前為3%,其中1%由個人繳納;工傷、生育保險繳費比例目前分別為0.5%。本意見中參加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的,可暫不參加工傷和生育保險。
2、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費依照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按各險種的繳費比例實行統一征繳。
三、實施辦法
(一)就業登記備案
2002年10月1日前的鄉鎮企業專技人員和人事代理人員(指單位委托代理的人員),應逐步簽訂勞動合同,并補辦就業登記備案手續。2002年10月1日后(含10月1日)的鄉鎮企業專技人員和人事代理人員,需簽訂勞動合同(市外單位和本市事業單位委托代理的人員應與用人單位簽訂聘用合同),并辦理就業登記備案手續后,方可參加社會保險。
(二)社會保險的登記與變更
1、鄉鎮企業專技人員和人事代理人員參加社會保險,應由扎口管理單位負責到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及繳費申報手續。
2、企業發生分立、合并或終止,以及鄉鎮專技人員和人事代理人員發生增加、減少時,扎口管理單位應到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辦理登記、變更登記或注銷手續及人員變動手續。
(三)社會保險費的申報繳納辦法
1、鄉鎮專技人員由所在鎮農村經濟服務中心(或鎮指定的其它部門)扎口管理。鎮農村經濟服務中心(或鎮指定的其它部門)作為繳費單位應在每月15日前到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申報次月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核定后,在次月10日前向轄管地稅部門申報繳納。
2、人事代理人員所在企業已參加社會保險的,由所在單位統一繳納社會保險費。
3、其他人事代理人員由市人才服務中心扎口管理,由市人才服務中心作為繳費單位,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手續。
4、扎口管理單位初次申報社會保險繳費基數、辦理增加人員手續時,需提供參保人員身份(性質)證明。
四、本意見在執行過程中,如上級有新的規定,按新規定執行。
五、本意見由江陰市人事局、江陰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六、本意見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江 陰 市 人 事 局
江陰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發文機構:江陰市人民政府
發文時間:2002年9月1日
各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人事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鄉鎮企業專技人員和人事代理人員社會保險實施意見》,現批轉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陰市人民政府
2002年9月1日
關于鄉鎮企業專技人員和人事代理人員社會保險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科教興市"的戰略目標,確保我市鄉鎮企業專技人員和人事代理人員的基本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得到有效保障,根據市政府的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就鄉鎮企業專技人員和人事代理人員參加社會保險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實施對象
1、鄉鎮企業專技人員,指經市人事部門正式辦理就業或流動手續去鄉鎮企業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2、人事代理人員,指人事關系委托市人才服務中心代為管理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二、實施內容
(一)基本養老保險
1、2000年7月1口前就業或流動到鄉鎮企業工作的專技人員,可參加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2000年7月1日后(含7月1日)就業或流動到鄉鎮企業工作的專技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1999年1月1日前的人事代理人員,可參加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1999年1月1日后(含1月1日)的人事代理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分流人員等除外)。
2、鄉鎮企業專技人員和人事代理人員參加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目前為檔案工資(職務工資、津貼工資、崗位津貼和基礎津貼之和)加450元的各項補貼及獎金,其中繳費基數中的津貼工資部分按差額撥款事業單位標準執行(即津貼比例為4∶6);繳費比例目前為26%,其中4%由個人繳納。
3、鄉鎮企業專技人員和人事代理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按當期本人實得工資總收入確定,上限為上年度我市城鎮職工平均工資的300%,下限為上年度我市城鎮職工平均工資的60%;無法確定繳費工資基數的,按上年度我市城鎮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繳費比例目前為27%,其中7%由個人繳納。
4、2000年7月1日前就業或流動到鄉鎮企業上作的專技人員和1999年1月1日前的人事代理人員,欠繳和未繳納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應在2003年7月l日前補繳結束,未補繳的統一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5、參加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按照我市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歷年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補繳,并計算年復利息;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以我市歷年城鎮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照城鎮企業職工歷年繳費比例補繳,并計算年復利息。補繳時間從辦理就業、流動或人事代理手續之日起計算。
6、鄉鎮企業專技人員和人事代理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之前的工齡認定,按照國家、省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二)基本醫療保險
1、鄉鎮企業專技人員和人事代理人員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參加江陰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職工補充醫療保險。
2、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退休人員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改制企業和破產、倒閉企業已退休的鄉鎮專技人員參保時,應按1萬元(10年)的標準一次性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所需資金來源,屬改制企業的由原單位承擔,單位無法解決的,由主管部門幫助解決;屬破產企業的,按破產法規定列入破產程序優先解決,破產財產不足以交付或屬于倒閉企業的,由主管部門解決。人事代理人員中已退休的零星代理人員參保時,應由本人按5000元(5年)的標準一次性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3、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基數:參加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其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基數與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相一致;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其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基數按不低于上年本市城鎮職工平均工資確定,最高不超過上年本市城鎮職工平均工資的300%。
4、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比例為10%,其中2%由職工個人繳納;同時,由單位繳納1%的補充醫療保險費。
5、2002年7月1日后(含7月1日)的退休(職)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時,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辦理退出生產(工作)崗位手續,并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
(2)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男滿25年,女滿20年;
(3)按本市醫療保險規定的辦法實際繳費滿5年。
不符合上述第二、三項條件的,企業和鄉鎮專技、人事代理人員應按規定一次性繳足規定繳費年限的基本醫療費后,方可享受退休(職)人員醫療保險待遇。
6、鄉鎮專技人員和人事代理人員的個人帳戶記入比例、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醫療費用結算、補充醫療保險待遇等均按《江陰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和相關配套文件執行。
(三)失業、工傷、生育保險
1、鄉鎮企業專技人員和由用人單位委托的人事代理人員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時,應同時按規定參加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該類人員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的參保期限從參保繳費之日起計算,繳納與享受辦法以我市現行的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管理規定為準。失業保險繳費比例目前為3%,其中1%由個人繳納;工傷、生育保險繳費比例目前分別為0.5%。本意見中參加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的,可暫不參加工傷和生育保險。
2、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費依照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按各險種的繳費比例實行統一征繳。
三、實施辦法
(一)就業登記備案
2002年10月1日前的鄉鎮企業專技人員和人事代理人員(指單位委托代理的人員),應逐步簽訂勞動合同,并補辦就業登記備案手續。2002年10月1日后(含10月1日)的鄉鎮企業專技人員和人事代理人員,需簽訂勞動合同(市外單位和本市事業單位委托代理的人員應與用人單位簽訂聘用合同),并辦理就業登記備案手續后,方可參加社會保險。
(二)社會保險的登記與變更
1、鄉鎮企業專技人員和人事代理人員參加社會保險,應由扎口管理單位負責到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及繳費申報手續。
2、企業發生分立、合并或終止,以及鄉鎮專技人員和人事代理人員發生增加、減少時,扎口管理單位應到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辦理登記、變更登記或注銷手續及人員變動手續。
(三)社會保險費的申報繳納辦法
1、鄉鎮專技人員由所在鎮農村經濟服務中心(或鎮指定的其它部門)扎口管理。鎮農村經濟服務中心(或鎮指定的其它部門)作為繳費單位應在每月15日前到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申報次月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核定后,在次月10日前向轄管地稅部門申報繳納。
2、人事代理人員所在企業已參加社會保險的,由所在單位統一繳納社會保險費。
3、其他人事代理人員由市人才服務中心扎口管理,由市人才服務中心作為繳費單位,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手續。
4、扎口管理單位初次申報社會保險繳費基數、辦理增加人員手續時,需提供參保人員身份(性質)證明。
四、本意見在執行過程中,如上級有新的規定,按新規定執行。
五、本意見由江陰市人事局、江陰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六、本意見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江 陰 市 人 事 局
江陰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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